减免社保费的政策依据: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

应对疫情社保费减免
政策解读
减免社保费的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2020】18号)
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和期限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月—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月-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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