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等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保补贴。
【案例】
张甲入职后与永协公司签订《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载明张甲因个人原因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永协公司按照200元/月的标准向张甲支付社保费用等内容,张甲于2018年10月1日离职。
后张甲以永协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永协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张甲于2011年3月入职永协公司从事配货员岗位工作。2010年3月1日,双方签订《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载明张甲因个人原因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永协公司按照200元/月的标准向张甲支付社保费用等内容。张甲在永协公司工作期间,永协公司未为张甲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19日,张甲向永协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永协公司予以批准,张甲于2018年10月1日离职。随后张甲以永协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仲委提出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660元。永协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仲裁申请,请求:1.反被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社保补贴18200元;2.反被申请人承担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实际金额以补缴时社保部门收取为准。2019年4月5日,劳仲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中属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同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二、驳回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三、驳回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永协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的第三项裁决内容,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甲在永协公司制作的19个月工资表中签字确认,该工资表明细中载明社会补贴分项,张甲每月领取的金额为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永协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各项请求,该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返还社保补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劳仲委仲裁裁决书已裁决永协公司为张甲补办社会保险,双方庭审中对该裁决书未提出异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永协公司仅提供19个月由张甲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故该院对该19个月每月向张甲发放200元的共计3800元的社保补贴的金额予以确认,张甲应予返还。对于永协公司主张的剩余社保补贴,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滞纳金问题。永协公司尚未为张甲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其主张张甲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张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永协公司社保补助3800元;二、驳回永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公司上诉】
永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永协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张甲入职时与永协公司签订《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要求永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给予其社保补贴,双方签订的《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是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法院不应干涉。后永协公司将每月200元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张甲。2015年11月后永协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社保补贴一直发放至张甲离职。永协公司提交了张甲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仅认定永协公司发放了19个月的社保补贴,与事实不符。张甲要求永协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其应当退还社保补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永协公司与张甲签订《关于社保缴交协议书》,不为张甲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发放张甲社保补贴200元,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永协公司同意为张甲补缴社会保险,并请求张甲返还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但永协公司所提交的工资表、工资明细表等书面证据,仅能证明实际发放张甲19个月的社保补贴。其余部分社保补贴,永协公司主张通过银行转账随工资发放,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永协公司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请求劳动者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永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皖01民终8063号(文中张甲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