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后不允许补缴社保

个人社保 2025-09-08 02:17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1. 补缴限制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新参保的人员,一般不允许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缩短缴费年限,需按年度逐年缴纳直至满15年。但2011年7月前已参保且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

2. 单位补缴责任

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断缴,单位需依法补缴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明。2025年新规允许补缴时间延长至5年(2020年5月后欠缴),但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据。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25年3月1日起,部分地区(如广东佛山)已停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需延缴至65岁后仍不足15年方可补缴。此前未缴年份可按地方政策补缴。

4. 特殊情形

  •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或首次参保前的年限通常不可补缴。
  • 已领取社保待遇或超退休年龄未参保者,即使存在应缴未缴也无法补缴。
  • 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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