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件受理范围

养老保险 2025-09-20 01:36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1. 可受理情形

  • 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开户),且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
  • 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或数额核定的行政争议(如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结果不服)。
  • 2. 不予受理情形

  • 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手续但欠缴、拒缴社保费,或存在缴费基数、年限争议的,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需通过社保稽查部门处理。
  • 单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请求(未涉及待遇损失赔偿)。
  • 3. 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部分法院会将“缴费年限不足”视为“未办理社保手续”的延伸情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此类裁判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提示:若涉及社保缴费争议,建议优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若主张待遇损失赔偿,需提供无法补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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