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免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
缓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减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退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每日甘肃网4月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将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划型、减免流程细化、退减费冲抵、困难缓交、政策宣传等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减免政策落地见效,实实在在增强企业获得感。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执行期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日期为2020年2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区要按照80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在各地区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区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缓缴处理
参保单位应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办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52号)规定的延长期内,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区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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