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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
 社保知识 2025-09-03 05:48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23条对于医疗行业的规范性和患者的权益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一条款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必要的备案程序,都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所等。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擅自执业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还会根据违法所得的金额,处以5-20倍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则按照1万元计算。
如果诊所未经备案而擅自执业,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若拒不改正,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被责令停止执业。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行业的规范性,保障患者的权益。
最为严重的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如个人无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吊销医师证书期间仍继续行医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通过严格的处罚机制来维护医疗秩序,许可证或备案是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合法执业的必备条件。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患者的权益,也确保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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