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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63条和86条关系
社保知识 2025-09-11 01:33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1. 第63条的核心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若逾期未履行,征收机构可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2. 第86条的惩罚性规定
在63条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该条款强化了违法成本,形成经济惩戒
3. 条款关联性
通俗理解:第63条如同"催缴通知+强制执行工具",而第86条是"不听话的后果清单",共同确保社保费征缴权威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条款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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