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63条和86条关系

社保知识 2025-09-11 01:33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1. 第63条的核心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若逾期未履行,征收机构可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申请行政部门划拨社保费
  • 要求提供担保或签订延期协议
  • 申请法院扣押、拍卖财产抵缴
  • 2. 第86条的惩罚性规定

    在63条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 欠缴期间按日加收0.05%滞纳金
  • 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3倍罚款
  • 该条款强化了违法成本,形成经济惩戒

    3. 条款关联性

  • 63条侧重程序性救济(补缴+强制措施)
  • 86条侧重经济惩罚(滞纳金+罚款)
  • 二者适用存在时序关系:通常先启动63条程序,若仍不整改则触发86条处罚
  • 通俗理解:第63条如同"催缴通知+强制执行工具",而第86条是"不听话的后果清单",共同确保社保费征缴权威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条款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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