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养老保险

关于“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问题解答

何为“五七工”、“家属工”?

追溯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他们是指在省内国有企业或特定行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响应毛主席的“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与生产劳动,进入企业的不同岗位,因此被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他们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且其录用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特殊用工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在改革开放后依然被部分行业或部门保留。

关于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五七工”、“家属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他们必须是真正的职工家属且为成年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他们需具备我省城镇居民户籍;这些人需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境内城镇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满3年以上。

那么,“五七工”、“家属工”何时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呢?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其退休之日次月起,就可以开始按月享受对应的养老金。

对于企业在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无论是正常退休还是因特殊工种、病退、退职,需要提供一系列手续。申报单位需提交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对于特殊工种退休,还需提供《特殊工种认定(备案)表》和退休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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