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一项重大决策——《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这项决策旨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种公平、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每一个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障。
该意见强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合并实施,形成一种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的局面。这一决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四化”建设的必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还能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从而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
这项保险制度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他们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参加这项保险。该保险筹资方式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从100元至2000元的12个档次,省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该保险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的权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意见》也提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的缴费年限也可以累计计算。这一规定大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在流动中的保险关系处理。
这项《意见》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和提升,它体现了我国对城乡居民养老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尽快实施,为我国的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