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出新政,明确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关乎广大民众利益的重要政策。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一项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的新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通知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通知明确了哪些人群可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来说,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如果他们在单位就业期间应该缴费但却未缴费,那么现在可以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则不得办理补缴。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补缴的基数和比例要按照补缴时当地当时的政策执行。对于那些因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表等原因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照当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进行核定。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还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且滞纳金不得减免。

对于那些因某些原因无法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通知规定可以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进行补缴。申请补缴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会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以由个人申请补缴。

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对于补缴超过3年的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署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通知还明确了补缴时段的核定方法,对于不同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项新通知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旨在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老有所依。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深入了解这些政策,按照规定进行补缴,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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