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自治区人力成本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该通知旨在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员工提供更加便捷和清晰的参保政策。
针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员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工,无论其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或在广西居住,只要凭身份证即可前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简化了参保流程,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参保时段内,参保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发生重复参保情况,将按照2009年人力成本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还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政策调整旨在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加稳定的社会保障。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一次重要完善。新政策的实施将更加公平、合理,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展示了自治区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决心和行动。
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普及和完善,为广大参保人员带来更多的福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