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关于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解读

近日,四川省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特别是对编制内参保人员、原试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式进行介绍。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将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将抵扣新机保制度下的缴费。他们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将划转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待遇将重新核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将按规定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他们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将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应转移至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体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应转移至原试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并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选择缴纳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更为复杂。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外,还需转移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录和转移当月已在原试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记录。经办机构将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其退休次年起参照企保制度历年调待政策,核定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四川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旨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这一改革将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产生深远影响,确保他们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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