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为了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并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发布了《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一措施预定在今年底前实现省级统筹。
该方案明确了全省需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论有无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参保缴费不受户籍限制。
关于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将计入个人账户。
在缴费基数和工资口径方面,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所有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总和即单位缴费基数。全省统一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特定百分比中选择缴费。
在待遇计发和调整方面,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待遇项目标准,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同时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并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将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即省级统收统支。各地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需要单独建账,并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为我省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