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省委和省的批准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得到提升,从每人每月的118元增加到142元。这意味着每位参保的居民都能享受到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不低于24元,增长幅度高达20.3%。这一政策直接惠及山东省内超过1500万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并且增加的养老金将在年底之前全部发放到每一位参保者的手中,让他们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好。
近年来,山东省一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原则,山东逐渐构建了一个激励与约束并存、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中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这一机制的运作,使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得到了稳定且持续的提升。
按照国家的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在山东,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出一种“双增长”的态势。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不断提高。自2009年建立制度至今,山东已经七次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目前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49元。更有部分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更令人欣喜的是,山东还针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实施了倾斜政策,不同年龄段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享受不同程度的基础养老金增长。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山东通过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方式,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这些措施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而提高了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未来,山东将继续贯彻落实居民养老保险的“两项机制”,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需求,让每一位参保的居民都能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山东的努力,旨在创造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位居民都能安心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