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机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执行时间】20170515
【发文字号】长金管委〔2017〕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政策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现的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祸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
 
第六条 立案后,管理中心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终结,管理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骗提骗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骗提骗贷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 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 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 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第九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不良行为登记;
(二) 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
(三)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 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
(五) 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登记是指管理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管理中心5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至其工作单位。申请人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可以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申请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书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利益,遏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提高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管理中心发现的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什么是骗提?什么是骗贷?
 
"骗提"是指违反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贷"是指违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
 
骗提、骗贷的处理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立案后,管理中心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调查。若骗提骗贷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不良行为登记;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等。而纳入不良行为登记(指管理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业务管理系统)后,管理中心5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此外,《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解答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会有哪些处罚?
【答】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虚假材料骗贷公积金,是违法行为吗?
【答】如果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虽然公积金属于"自己账上的钱",但是靠着虚假购房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不可小觑。对于缴存人来讲,可谓是铤而走险,因为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完税证》等行为,此举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处罚?
【答】
1、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3、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套提的,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仅供参考,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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