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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公积金 2025-09-02 05:48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浙江省停工留薪期管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规定,结合温州市2023年7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省内首个专项管理办法),具体要点如下:

一、核心规定

1. 期限计算

  • 自工伤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含延长期)。
  • 多部位损伤以最长停工留薪期为准,不累计计算。
  • 2. 特殊情形

  • 内固定术(克氏针除外)取内固定物时,额外享有1个月停工留薪期(不重叠累计)。
  • 因感染或并发症可延长2个月。
  • 未列入《目录》的损伤,最长不超过6个月。
  • 3. 工资待遇

  • 原工资福利不变,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计算)。
  • 二、申请与执行

  • 申请流程:需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用人单位须执行;延长需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 争议处理:目录可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 三、注意事项

  • 停工留薪期≠治疗期,住院与否不影响期限计算。
  • 期满后拒做劳动能力鉴定者,停发待遇。
  • 四、适用范围

  • 温州市《管理办法》为浙江省内首个明确442种损伤部位及174种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其他未制定目录地区可参照执行。
  • 如需具体目录或政策,可查阅[温州市人社局文件]或[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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