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公积金 2025-09-04 09:42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详解:营利性活动的红线与处罚措施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位同仁,请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八条,它详细规定了你们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准则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不仅是对职业道德的严格遵循,更是对公共利益的坚决维护。

一、《禁止行为》板块:严禁从事营利活动,严防公职人员利用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必将严肃处理。

二、《处罚标准》板块:按照违规情节的轻重,处罚措施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以及开除。若情节严重到涉及犯罪的程度,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是为了警示每一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三、《特殊情形》板块:针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特殊情况,需经严格批准并报备。这体现了规定的人性化一面,同时也要求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特殊渠道从事营利活动。

四、《其他风险》板块:对于党员而言,违规行为可能会叠加党纪处分。对于不当所得,必须全额追回。而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更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严厉警告,也是对单位管理的严格要求。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红线,哪些行为会触碰法律的底线。维护公共利益,保持职业操守,是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

上一篇:苏州园区公积金电话咨询电话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9-2025 www.csshebao.com 长沙社保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长沙社保查询,个人社保缴费,长沙社保网,社保卡,社保个人缴费,社保缴费基数,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