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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积金 2025-09-11 03:36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1. 属地管辖原则

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这种属地化管理模式便于就近开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2. 指定管辖机制

当出现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这一机制能有效解决跨区域或职责交叉问题,确保监察无盲区。

3. 层级监督职能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重大案件,也可对下级部门的管辖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例如河南省条例明确省级部门负责全省监察工作的协调。

4. 特殊情形处理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监察,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地不一致,以实际用工所在地为准。

该条款通过明确管辖规则,既避免了多头执法或推诿扯皮,又保障了劳动者维权渠道的畅通。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投诉时应向用工所在地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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