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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保基数 2025-09-02 18:06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区县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1. 实行实名制参保,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办理;
2. 企业分支机构凭法人授权书可在工商登记地参保。
三、基金管理
1. 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2.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支付;
3.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四、工伤认定
1. 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2. 旧伤复发经复查鉴定后,按新结论享受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金);
3. 再次发生工伤的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待遇标准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 长期待遇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批准执行;
3.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丧事交通费。
六、特殊规定
1. 2004年10月前认定的工伤,长期待遇从2004年10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2.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和工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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