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养老保险纠纷判决书

养老保险 2025-09-22 01:55www.csshebao.com长沙社保网

一、用人单位补缴义务的强制性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垫付后有权追偿。如李某案中,法院明确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代为补缴后可向单位追偿垫付费用。类似地,长沙某公司因迟延缴费被判赔偿养老金损失47745.8元。

二、时效争议的司法认定

1. 仲裁时效起算点:王某某案中,法院认定应从知道权利受侵害时(2011年1月5日)起算仲裁时效,而非后续分期付款时间;

2. 超时效后果: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诉求可能被驳回,但养老保险赔偿金等实体权利仍可能部分支持。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退休年龄争议: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事业单位临时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能被豁免补缴义务,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除外。

四、追偿依据与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证明:

  • 用人单位未缴费的期间及金额;
  • 自行补缴的凭证;
  • 因单位过错导致的养老金损失(如退休待遇差额)。
  • 如需具体判决书全文,可查阅[王某某诉黎城县公司案]或[李某弟诉社保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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