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咋补缴?河南省出台新规明确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进行了新的规范与解读。

该通知详细阐述了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哪些情形不能进行补缴,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是允许进行养老保险的补缴的。补缴的起始时间有一定的规定,早不早于当地实行相关统筹之日。而对于在《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同样有一定的起始时间限制。

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则不得进行补缴业务。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也不得重新办理。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关于补缴的基数和比例,通知指出,应按照补缴时段当地当时的政策执行。对于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应时段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进行核定。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以确保补缴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补缴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已离开原单位的,可以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如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对于补缴超过3年的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的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批和核实。

这一通知的发布,旨在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提供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通过明确的补缴范围和条件、补缴方法和核定方式,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这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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