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与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旨在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这些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员工也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其中,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基金来源与财务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滞纳金、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人民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章 养老保险待遇
自1998年7月1日起,对于新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员工,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未满十五年时,将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待遇。他们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金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提醒,提醒他们要为将来的退休生活提前规划。
而对于那些在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员工,情况则有所不同。当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时,将无法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他们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蓄金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这也意味着他们养老保险关系的终结。这一政策对于那些工作年限稍长但尚未达到十年缴费标准的员工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政策调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具体标准则由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对于已经退休的被保险人,无论其何时加入养老保险体系,都将保持原有的养老金水平。对于这部分人群,养老金的调整将统一按照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规定进行。
被保险人若在退休前出境定居,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金额将退还给被保险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而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员工,社会保险部门将继续为其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金额将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若无法定继承人,该金额将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退休后死亡的员工,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将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以表达对其家属的关怀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