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开启:税收递延助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展翅飞翔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速,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备受关注。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宣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暂定为期一年。这一改革试点标志着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方面实施了递延纳税政策。根据通知,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将有效减轻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负担,鼓励更多人参与养老保障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递延纳税是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模式。此次试点不仅有助于引导更多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加个人及家庭的养老防护能力,还将激励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扩大投资、优化产品。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李艳华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压力较大,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将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是通过税收递延,鼓励老百姓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为主、风险型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要求产品必须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以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的要求。
施正文建议,保险行业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多有市场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应同步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和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结束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这将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递延政策,引导更多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为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注入新的活力。期待试点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为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