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虽在飞速发展,但仍有待进一步壮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能够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还要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助力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被精心构建为三个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部分(或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政策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他们将获得基本养老金,也称为“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主要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接下来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它处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相互独立,但又有紧密联系。两者在政策水平和实施方式上都相互影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资金筹集方式多样,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内部通常设有专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事宜的董事会。
最后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部分,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职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这些费用会记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这样既能鼓励职工个人参与储蓄性养老保险,也能确保职工的储蓄得到合理的回报。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他们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如果职工在退休前跨地区流动,他们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也会随其流动。若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将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构建的养老保险体系既考虑了职工的养老需求,也兼顾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旨在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