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这一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的补缴,不会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这意味着,即使您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补缴养老保险费,您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会因此增加。
对于身处海南的城镇从业人员来说,这一规定尤其重要。比如那些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如果她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那么在超过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时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或是否选择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她们的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55周岁。这一规定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想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来说,他们需要提供的材料相当丰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如果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
而在内蒙古,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传来。从今年7月1日起,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了7元,达到了每人每月140元。这是内蒙古自2011年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第9次提高。这一政策将直接惠及全区260多万名待遇享受人员。回想2011年,内蒙古刚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基础养老金只有60元,现在已经提高了两倍多。自治区人社厅将会同财政厅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让群众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无论是海南还是内蒙古,这些关于养老保险的调整和改革,都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更为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地区和群体能够加入到这一保障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