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包头市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以及稀土高新区的组织人社部与财政局,还有市养老保险中心的同仁们: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的要求,经过包头市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的深入研究和原则性同意,并报请市委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批准,我们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全市城乡居民提高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元,旨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生活。

这一重要决策所需资金将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承担40%,而市本级以及各旗县区的财政则承担60%。这一分担比例严格按照《包头市人民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府发〔2012〕89号)的规定执行。

此次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我们将全市统一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在此,我们要求各旗县区的人社部门在调整待遇后做好复核确认工作,确保每一位应享待遇的城乡居民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到养老金。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更深入地了解这一惠民政策。我们鼓励和引导大家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长期持续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从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这不仅是对自身未来生活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包头市财政局联合通知,本通知发布于2017年8月24日。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包头市的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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