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指示。
通知中,首先提及了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服务效能,针对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问题发出了这份通知。
对于已经年满60周岁的当地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的,将从参保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对于参保居民在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情况,需要逐年缴费,并允许进行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对于距离60周岁超过15年的居民,同样需要按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能少于15年。值得注意的是,补缴的费用不享受补贴,也不计入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通知还明确了60周岁当年的特殊情况。城乡居民在这一年份可以选择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时间迟于到龄月份,那么养老保险待遇将从到龄次月起开始发放。一旦开始领取待遇,参保人员将不能再继续缴费。
对于存在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果选择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条件,养老待遇将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此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若有与原政策不符的地方,以此通知为准。这份通知的发布,无疑为我省的城乡居民带来了更加明确、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为他们的未来生活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陕西省财政厅的这份通知,充分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