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在网站上正式回应了关于养老保险滞纳金问题的热议。针对代表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即希望根据不同情况免除养老保险滞纳金,河北省人社厅在详尽考虑后表示,目前尚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来实现这一建议。
这一话题的提出,源于去年河北省两会期间,杨冬梅代表的呼声。她提议对于养老保险欠费补缴的滞纳金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实行差异化政策。
河北省人社厅对此高度重视,他们按照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要求,已经实施了《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河北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先的20%降至16%,同时调整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更好地适应全省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一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缴费压力,尤其是那些工资水平不高、大量员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调整缴费基数也降低了企业和员工的负担。
关于是否应该区别情况免收养老保险滞纳金的问题,河北省人社厅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滞纳金政策是由国家法定,事权在中央。该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规定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措施。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人也应配合代扣代缴机制,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同样需要支付滞纳金。
对此,河北省人社厅表示,目前尚无政策依据来区分情况免收滞纳金。他们会在适当的时机积极向国家汇报这一问题,并加强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养老保险滞纳金问题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需要慎重考虑和平衡各方因素。河北省人社厅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优化社会保障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