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正式出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构建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的省级统筹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该意见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为我省的企业职工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该《意见》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准确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将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我省将养老“钱袋子”归集至省级专户,确保基金的安全与规范运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这不仅包括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传统收入,还包括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等。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入省级国库后,将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管理优势,提升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我们将在2019年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并通过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应用。我们还将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社保卡建设,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将进行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确保数据资源的省级集中管理,并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共享,以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
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将为我省的企业职工提供更加稳定、更加高效的养老保险服务,确保每一位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期待着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我省的养老保险事业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