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与陕西省财政厅最近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通知。该通知详细阐述了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的一系列规定。
对于在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他们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就可以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这是一项为老年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保障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对于参保居民,如果他们在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他们需要逐年缴费,同时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如果距离60周岁超过15年,也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可以进行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值得注意的是,补缴的费用不会享受的补贴,也不会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居民,他们从到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足,那么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这项政策还规定,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是否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果在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时间迟于到龄月份,那么养老保险待遇将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已经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将不能再继续缴费。
如果参保人员重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他们如果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领取条件,养老待遇将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这项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之前政策不符的地方,以此次通知为准。这项政策的实施,将为陕西省的城乡居民带来更为明确和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