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通知及细则的解读
各市、县人民,省各委、办、厅、局以及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传达给你们,望各位认真执行。
一、背景与目标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出台,旨在为我省企业职工提供更为完善、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保障。本实施意见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更为顺畅。
二、涵盖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和农村的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等。
三、实施要点
1. 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已发放工资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申请暂缓缴费时,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申请缓缴。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
4. 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进行转移接续。
5. 对于特定历史时期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储存额的推算有特定的规定和方法。
6.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都将进行结息,并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账户清单。
四、重要规定解读
1. 关于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储存额的计算:经办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工资等信息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对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服役人员和工作年限的储存额计算有特殊规定。每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按照省公布的计息利率进行计息。
2. 关于参保人员的流动与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在各经办机构之间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当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转移接续。
3. 关于出境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参保人员:如他们在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到境外或港澳台定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我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也希望广大企业和职工能够积极响应,共同为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贡献。
注: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执行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针对参保人员退休后到境外定居的情况,其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多样,既可以由指定的代领人代领,也可以存放在经办机构。若选择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的余额将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退休年龄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年龄标准,如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等;二是从事特定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规定》中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及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足额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则是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而折算缴费年限主要是针对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连续工龄进行折算。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包含多个因素,如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等。其中,最低缴费系数是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包括折算缴费年限。《规定》中的计发月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也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和说明。
对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或少报缴费工资而进行的补缴费,其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如果是退休当年进行的补缴费,那么补缴的缴费工资将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员和特定流动参保人员,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也有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计算方式都是为了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关于《规定》中的储存额计算与养老金发放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关于储存额的计算,其公式为:推算储存额 = (1995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12% + 利息。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依据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和特定参保人员的流动情况,也有特定的指数计算规则。这个指数是反映参保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工资与平均工资的关系。
第二十条: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我们设置了5年的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这意味着在过渡期内,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会有所调整。具体调整规则为:在新办法下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我们会按照不同的时间段逐步增加发放;如果低于原办法的,我们会进行补足。这样的调整是为了平稳过渡,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关于基本养老金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计算方法,我们按照不同的组成部分给出了具体的计算规则。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对于特定情况如病退、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我们也有特定的养老金计算规则。
第二十二条:
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已经明确给出,其中包括了多种因素,如退职时的月平均工资、缴费系数、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我们明确了相关的办理手续和待遇支付规则。包括办理手续的时间限制、待遇支付的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需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明确了相关的证件发放和待遇领取规则,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我们也强调了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和终止规则。整个过程中,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让每一位参保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待遇。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企业对于员工福利的关注愈加明显。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质量,正逐步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并非凭空设想,而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同协商确定的。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他们的年金方案需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充分讨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充分体现了民主与公正。
当谈及企业年金资金来源时,它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出资的。企业缴费的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与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企业的负担不会过重,也确保了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列支,这为许多企业减轻了税务负担,进一步激励了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年金基金采取完全积累制,以个人账户形式进行管理。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打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参保人员的未来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近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退休年龄的修改。结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原规定中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的退休年龄规定发生了改变。这一调整更加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此次修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按照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更改。这一政策调整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充分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在保障社会稳定的也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