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工人职员的健康与福利,根据当前经济状况,我们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已经初步确定,并逐步推广。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包括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以及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对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中央人民劳动部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务院决定。

对于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劳动保险事项由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对于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本条例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因经济特殊困难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的企业,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则通过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方式,交工会组织办理。

所有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需按月缴纳相当于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这笔费用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也不得另行向工人与职员征收。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需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的指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劳动保险金。开始实行的头两个月的劳动保险金全部存于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自第三个月起,缴纳的劳动保险金中百分之三十存于总工会户内,其余百分之七十存于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用于支付工人与职员根据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

若企业未按时缴纳或欠缴劳动保险金,需缴纳滞纳金。对于国有或私营企业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将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将报告当地人民劳动行政机关,追究企业资方的责任。劳动保险金的保管工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代理。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对于因工负伤、残废的工人与职员,我们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他们应在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接受医治。如无法在上述机构治疗,则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承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当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为残废时,将根据以下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抚恤费或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且需要人扶助的,抚恤费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完全丧失劳动力但不需要人扶助的,抚恤费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将根据其丧失的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助费。详细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有具体规定。关于工人与职员工伤、疾病及养老待遇的规定

一、对于因工作负伤而导致残疾的工人与职员,其残疾状况的确认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具体执行办法将在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

二、关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与待遇:

1. 工人与职员在就医时,企业需承担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品、住院膳食及交通费用由个人承担,对经济困难的员工,劳动保险基金可给予适当补助。

2. 当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时,企业将根据他们的工龄和企业工龄,为他们提供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金。连续停工医疗超过六个月的,将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将根据个人的工资和工龄确定。

3. 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工人与职员完全丧失劳动力并退职,将停止发放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金,并开始发放非因工残废救济金。具体金额将根据他们的残疾情况和个人工资确定。

4.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

三、关于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1. 因工作死亡的工人与职员,企业需支付丧葬费,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2. 非因工负伤或因病死亡的工人与职员,企业需支付丧葬补助费,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3. 若工人与职员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无论是否因工,都将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四、关于养老待遇:

1. 男工人与男职员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并达到一定年龄后,可退职养老。企业将根据他们的工龄和个人工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补助费。若企业因工作需要留用,还将额外支付在职养老补助费。

2. 女工人与女职员在满足一定工龄和年龄条件后,可享受与男工人相同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3. 在特定工作环境(如高温、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其养老年龄和工龄计算有特殊规定,以体现对其工作艰苦的认可。

在特定的工业领域,如铅、汞、砒、磷、酸的提炼制造以及化学、兵工工业中,那些直面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的男工和女工,一旦年龄达到五十五岁(男)和四十五岁(女),便可以享受养老补助费待遇。他们的工龄计算十分特别,从事有害工作一年,相当于普通工作的一年零六个月。

关于生育待遇,我们的政策十分人性化。女工人与女职员在生育时,会享有长达五十六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怀孕不满七个月而流产,根据医生的建议,也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产假。如果是难产或双生,假期会相应增加。而且,企业会承担在指定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费和接生费。产假期满后,如果仍因健康原因无法工作,可以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无论是男工还是其妻子生育,都会发放生育补助费四元。

我们还注重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所有参与劳动保险的企业员工都有权享受集体劳动保险服务,如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全国总工会或地方工会组织会举办各类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养老院、孤儿保育院等。

对于未加入工会的员工,他们仍可以享受部分劳动保险待遇,如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等。他们在一些其他方面的待遇,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和救济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一半。

对于那些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他们会享受到更加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包括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昂贵医疗费用、就医路费、住院膳食费等均由企业承担。他们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他们还有权优先享受集体劳动保险服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后,他们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无论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后,按照规定的办法处理。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也十分明确。一部分用于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部分用于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每月结算后,余额将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这些调剂金将用于补助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或用于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全国总工会拥有对调剂金的统筹调用权。

我们的劳动保险政策旨在为员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他们在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时有所依靠。在工会组织的精细管理下,劳动保险事业稳健发展。当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遭遇调剂金短缺时,他们可以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调拨调剂金补助,确保劳动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险金是专为劳动保险事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与关怀,更是对劳动保险事业的高度负责。

企业的会计部门需设立独立的劳动保险基金会计,负责处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制定,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这一流程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关于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负责执行劳动保险业务,还负责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推动企业与工会共同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它们还需定期向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劳动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

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并审核相关报表和预算决算,接受工人与职员的申诉。

各大区工会组织对所属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有指导督促之责,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并审核相关报表和预算决算,送交中央人民劳动部、财政部备查。

各级人民劳动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相关申诉。而中央人民劳动部则作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情况。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务院通过后公布施行,任何修改也必须经过相同程序。这样,我们从条例的细致规定中,不难看出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重视与保护,也体现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险事业的严谨管理与高度负责态度。

在这个制度下,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企业的责任得到了明确界定,的管理与监督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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