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在跨省就业时,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一同转移。最近,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一项通知,详细阐述了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和跨省转移养老保险的相关事项。

对于非南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如果在原参保地已经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当他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市时,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为他们办理接续手续。这些人员在南京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需要按照南京市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参保人员是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参加就业保险,他们的原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应该通过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转入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及继续缴费的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如果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在江苏省其他市、县(市、区)的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年限满10年,并且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且正在南京市单位就业,他们可以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

部队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南京市就业的情况也在此规定范围内。他们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将其国家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外地转入人员的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如果认定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有违反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的情形,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补缴地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仅需要退还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而且违规一次性补缴费的缴费年限也将不被认可。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每位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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