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需解决社保体制矛盾

备受瞩目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终于落地。为了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正式实施,这无疑是业界的一大福音。

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递延纳税优惠,具体比例尚待进一步明确。递延纳税,就是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延迟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所谓的EET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年金供款、年金投资等即期的缴款、运作环节不予征税,仅在最后的给付环节征税。

不久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并轨的日益迫切,推出类似美国“401K条款”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为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提供了基础保障。

业内人士对这项政策的实施范围表示担忧。由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因此政策的受益群体相对有限,对整体的社会养老保障矛盾的解决影响有限。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处于拐点前后,人口红利的副产品是低工资待遇。一些央企和金融企业提供的年金不足以形成出台中国版“401K”计划的资金基础。

虽然财税部门已经行动,共同推动这一政策的落实,但细节方面仍待明确。特别是在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各部门及地方等利益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等问题需要财政和税务部门作出具体标准。与国外的企业年金相比,国内企业年金规模尚小,资本市场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推进企业年金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根源在于保障体制的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供给但缺少市场需求,能够购买企业年金的都是有实力的大公司。据统计,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和参加职工人数相对较少,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规模也有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也面临一些挑战。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很多中小型企业更倾向于以实际工资的形式给员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可能会对养老金缺口和当期支出产生直接影响。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价值在短期内十分有限。一些人没有正确区分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错误地将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同于美国的“401K计划”。实际上,美国的“401K计划”是一种补充养老基金,而我国的企业年金早已进入股市。短期内推广税延型养老保险可能无法有效解决原有的社会矛盾。东西部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税收收入有限,短期内无法开展相关业务。

虽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为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保障,但其推广仍面临诸多挑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内容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