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广东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进行了调整。自九月份起,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此次调整涉及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丧葬补助金的标准。这一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数额为该收入的2倍。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逝者家属的深切关怀。
至于抚恤金的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份和缴费年限有所不同。对于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抚恤金则根据其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发放月数为9个月。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对退休人员的尊重,也充分考虑了他们的实际养老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中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计算中所涉及的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为4188元。对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标准也有明确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次调整,我们可以通过几个例子来具体说明。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如张女士在多地参保,最后参保地在佛山,其遗属待遇领取地即为佛山。若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条件,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如黄女士的情况,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已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何伯,其遗属只能享受城乡居民保险遗属待遇。
这次的调整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保障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尤其是对于那些在职业生涯中做出贡献的职工及其家属,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